果园看护房面积国家标准

1. 看护房必须是单层结构。
2. 看护房的占地面积通常不得超过15平方米。
3. 对于温室大棚等看护房,用地面积每栋不得超过30平方米。
4. 临时性农产品晾晒、临时储存、分拣包装以及初加工设施所占用的土地,原则上不得超过400平方米。
5. 看护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。
6. 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%,并且容积率控制在1以下。
以上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,具体实施时应遵循当地的相关规定。如果看护房面积超标,可能需要向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进行合规改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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